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经信委(工信委、经贸委、经委)、财政厅(局)、国资委、能源局,各区域电监局、城市电监办,国家电网公司、南方电网公司: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,我们制定了《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 附件: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电 监 会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
附件下载:
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